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54号
  • 【发文机关】外经贸资综函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286号)中明确规定了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在此再次重申:凡按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限额以下项目,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机关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权限不得层层下放。项目确认书需在出具后10日内抄送外经贸部外资司备案。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项目确认书复印件、批准证书存根。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