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纸刊载证券期货信息若干管理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报〔1998〕第459号
  • 【发文机关】新出报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已于今年四月一日施行。依照该规定,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者刊发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即证券期货市场的分析预测,个股、期货品种及合约行情走势或投资建议,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经研究,各地综合性报纸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等事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管理范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报纸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载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由各地新闻出版局审批。非综合类、非证券期货和经济类报纸一般不得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报批办法由各地依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

  二、加强报纸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日常管理监督。特别是刊发内容涉及到证券期货市场的分析预测,个股、期货品种及合约行情走势或投资建议(即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撰稿人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并署明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刊发该类稿件时,应要求报社对撰稿人的执业资格认真审查,撰稿人不能出具其资格证明文件时,稿件不得刊发。

  三、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合作应加强管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的栏目,报社须严格掌握终审权,报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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