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89号
  •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1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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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代仪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非独立冶金矿山资源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方案时,经测算,钢材产品的增值税税负有大幅度下降,为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提高了铁矿石资源税的税额,同时希望独立矿山企业能够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增加的税负转移到钢材冶炼环节。税制改革后,因市场供求等原因,冶金独立矿山难以将增加的税负转移到下一环节,企业负担较重,因此,国家逐步降低了冶金独立矿山的资源税负,目前按照法定税额的40%征收。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部分因资源税额提高而增加的税负,通过钢材冶炼环节下降的税负抵销,企业的整体税负在改革前后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目前,国内钢材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销售不畅,效益下降,这是导致冶金非独立矿山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因此,从目前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宜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的资源税政策,对于你们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在改革完善资源税时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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