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102号
  •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2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王玲飞代表:

  您提出的对关系人民生活的维修行业应实行政策倾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等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了严密的链条机制,上个环节征多少税款,下个环节扣多少税款,上个环节不征税,下个环节也不予扣税,且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办法。如按建议中提出的将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则将影响下个环节的税款抵扣,加重下个环节的税收负担,破坏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不同服务对象的修理修配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状况也是不同的,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制约,修理修配业应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税收政策是公平的,不是造成企业困难的原因。鉴于以上情况,不宜对修理修配业改征营业税。

  关于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问题。目前,国有修理行业大多采取提成工资办法,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既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同时又考虑了节约成本,因而比较符合修理行业的实际。而“按修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办法,只考虑了收入增长的因素,不够全面,同时也容易诱发涨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因此,对修理行业应实行提成工资办法。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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