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8〕第341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烟草专卖罚没收入范围为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的折价款。凡越权自行设立的罚没项目应一律取消。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加大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凡未建立罚没收入单独帐号的,应尽快建立,严禁与其它帐号混用;罚没收入应由本级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卖机构已有财务人员的,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的规定,即:

  1.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费,通讯、侦察等器材的修理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件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

  五、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执法办案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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