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1998〕第38号
  • 【发文机关】劳社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怎样确定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区别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三、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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