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领和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字〔1998〕第174号
  • 【发文机关】计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2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院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和《对你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便字[1998]1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科研开发等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现将领导购和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院属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单位购领的收费票据一律在单位财会部门妥善保管、认真使用,不得漏填、涂改、挖补、撕毁,不得转借给其他部门或组织。对于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由院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报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后,统一销毁。我院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技术转让费等17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一)。

  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可以采取查验、查阅、复制等方式,对中央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时要向被查单位出示《财政部收费票据稽查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毁销等情况,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等。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凡使用收费据票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属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性质,实行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拨管理(具体缴拨时间和比例另行通知)。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

  经与财政部商定,我院属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由院统一购领,不再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购领,结合我院属各有关单位对于收费票据的使用总量不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每年办理一次收费票据的购领(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收费票据每本价格3.70元,共50份。1998年收费票据购领时间为7月6-10日,京外单位可视情况派人购领。

  附件一: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略)

  附件二:对你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复函等9个文件(略)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