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9号[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1998〕第9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满足城乡居民购买国债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300亿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从1998年10月14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二、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其中3年期180亿元,年利率5.85%;5年期120亿元,年利率6.42%。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票面利率,也在同一天按银行3年期和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相应调整。

  四、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发行期内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五、本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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