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8〕第 16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项目的函》(农财函〔1997〕105号)和原林业部《关于申请批准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项目的函》(林函财字〔1997〕183号)收悉。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局在受理、审查和批准授予申请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时,分别收取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对象为:申请已列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品种权的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

  二、品种权申请人按规定标准在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缴纳申请费,在新品种初步审查合格并予以公告后缴纳审查费,在授予品种权后的保护期限内每年缴纳年费。

  三、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另行核定。

  四、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务院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审批品种权时分别负责收取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不得收取上述三项收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对同一品种权实行重复审批收费。

  五、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其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暂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项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国际联机检索,进行田间测试或野外栽培测试、实验室分析以及新品种种子保藏等方面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你部、局要按规定将上述三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开支范围,按年度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审核后执行。

  六、收费单位在执收时,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