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经贸厅〔1999〕第27号
  • 【发文机关】国经贸厅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2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也逐年增加。近年来,为规范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并开始在企业一级试行集体协商机制。

  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一方代表,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参与了劳动法、集体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经贸委《关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的复函》(国经贸厅企[1998]3号)明确了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地位。

  随着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逐步建立,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企[1998]3号文件精神,请各地经贸委支持各地企业家协会有关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授权各级企业家协会承担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企业一方的代表,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当地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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