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11号
  • 【发文机关】财综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3月1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3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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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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