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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国有资产处置确认授权单位的函[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
财协字〔1999〕第65号
【发文机关】
财协字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0日
【法规类别】
其他财政法规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0日
【废止时间】
-
关联知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财协字〔1998〕2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有国有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时,除应出具批准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文中所称“财政部门”含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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