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期间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评字〔1999〕第190号
  • 【发文机关】财评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5月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5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目前,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换证工作已经结束,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也即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了保证全国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清理整顿期间资产评估机构机构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在今年年底以前顺利完成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各地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要求,认真部署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审批新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理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职能,减少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各地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执业,各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没有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不得执业。

  三、根据我部财评字[1998]227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将本地区换证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为便于我部对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请各地尽快将换证工作总结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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