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52号
  • 【发文机关】财综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5月2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5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1997年8月我部与国家计委在《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专户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同年11月,我部财社字〔1997〕16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各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与管理,经研究决定,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做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工本费仍由省级财政负担,按预算内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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