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管单位撤销后其所办报刊注销登记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新出报刊〔1999〕第843号
  • 【发文机关】新出报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7月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7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随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单位已经或即将撤消。对这些单位所主管的报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新出政(1993)801号文件“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随之注销。

  二、报刊注销的善后事宜,由报刊的原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三、注销的报刊刊号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用以调整本地的报刊结构。

  四、凡注销和调整的报刊,均需先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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