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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