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 【法规文号】司复〔1999〕第7号
  • 【发文机关】司复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8月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8月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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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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