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北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133号
  • 【发文机关】财综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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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暂予保留“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函》(京政函[1998]25号)和《关于上报协调解决1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你市收取的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要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两项收费取消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的费用,由你市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二、同意你市意见,在你市范围内取消烟草一般零售专卖许可证年检工本费、烟草特种零售专卖许可证年检工本费、批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工本费、著作权合同登记费、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二级资格证工本费、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许可证工本费、长途客运证工本费、跨省市旅游准运证工本费、客运服务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客运准驾证工本费、长途线路标志牌工本费、商户登记簿工本费等13项收费。

  三、请你市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你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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