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河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139号
  • 【发文机关】财综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保留我省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函》及《关于补报保留涉及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函》(豫政文[1998]1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费、你省收取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批费改为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你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严格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口岸维检费、书报刊经营管理费、驾校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摊位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