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法〔1999〕第26号
  • 【发文机关】国烟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9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9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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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

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简化、协调、服务”的方针,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国产烟机)的产需衔接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购销国产烟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国产烟机是指国烟法(1992)第18号文规定的28种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

第二章 国产烟机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凡购置国产烟机的单位,必须将“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报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有关省级局根据审核结   果提出报告,并填写“国产烟机设备需求计划汇总表”,连同购置单位的申报表和资金落实   证明一并报国家烟草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 省级局向国家局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   ;每年4月20日前报本年度的需求调整计划。超过上述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审定

  第六条 国家局分别于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定。超过申报时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单项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章 国产烟机的购置

  第七条 国家局综合计划司分别于8月和5月底向购置单位开具“国产烟机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准购单必须编号。

  第八条 购置单位凭准购单,在有效期(自开出之日起60日)内参加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组织的烟机订货会,并与烟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条 购置单位接到准购单后,因故需要更改烟机设备型号或增加、减少购置台数的,必须换开准购单,再签订购销合同。其中,需增加台数的,要另行申报。在准购单有效期内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已签订购销合同因故不能执行,购置单位必须将准购单退回,注销购置计划。无准购单不得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 准购国产烟机中所需进口关键件等引进部分的采购,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外贸代理。

第五章 准运证的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国产烟机准运证的,需填写“烟草机械准运证申领表”,凭国家局综合计划司开具的准购单、烟机公司开具的提货单和购销合同复印件到国家局专卖管   理司办理手续。

第六章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处置

  第十二条 所购烟机设备交车验收30日内,烟机厂须将交车验收单(复印件,加注准购单编号)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烟机公司备案;购置单位应按原申报表要求和规定程序,办理完相应淘汰处理烟机设备的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表中明确报废的,应在交车验收后90日内由省级局(公司)的专卖和设备管理部门监督,进行销毁性处理,并填写“报废烟机设备销毁性处理情况报告表”,经省级局(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表中明确不报废的,购置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设备闲置手续,并填写“烟机设备闲置报告表”,分别报省级局(公司)和国家局生产调度司。

  第十五条 闲置烟机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其调拨、转让统一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国产烟机准购单”、“烟草机械准运证申领表”、“报废烟机设备销毁性处理情况报告表”、“烟机   设备闲置报告表”由国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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