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管房改字〔1999〕第267号
  • 【发文机关】国管房改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的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的月补贴标准为:正司级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元,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70元。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减免办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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