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1999〕第142号
  • 【发文机关】劳社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6月,我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9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进行检查,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决定,实现中央提出的今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管理的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纪办[1999]175号)要求,结合劳动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办[1999]175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劳动保障系统自查的基础上,对省一级、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是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把各项工作按规定标准落到实处。

  二、要通过专项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中央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

  1.设立收费项目,要按中央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罚没项目、标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设立罚没项目,也不得乱罚款。

  2.收费或罚款应出示由计划(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收费或罚款应按隶属关系统一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稽查。

  3.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逐步建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机制,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

  4.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属于预算外的要及时全额或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专户,不准截留、坐支、私分;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国库。

  5.要按照规定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予以撤销;今后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帐户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的管理规定。

  单位的财务收支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严禁交给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使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变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经常性工作。自觉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特别是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财务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各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主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明确,有效运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于违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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