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协字〔1999〕第147号
  • 【发文机关】财协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省份和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来电、来函询问或反映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政策和问题。鉴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企业规模较小,但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推动当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西藏自治区除外)均应按照财政部财协字[1999]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脱钩改制,并如期完成。

  二、根据《公司法》关于“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最低注册资本可为10万元,但在改制后5年内应逐步达到30万元。

  三、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注册会计师数量必须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当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改制为合伙事务所的,只要有规定的办公场所,并符合当地工商登记的要求即可。

  四、设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县以下地区的事务所,出资人、发起人或合伙人的年龄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

  以上政策只适用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设在省会城市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均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审核批复。

  附件:适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地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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