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 【法规文号】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第1号
  • 【发文机关】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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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17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现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附件二: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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