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法〔2000〕第407号
  • 【发文机关】国烟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   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推行和使用对于规范烟草行业行政复议活动,提高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水平,进一步推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按照提供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要求印制、使用。

  二、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在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附件二: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略)

  附件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 国法函[20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国务院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现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由各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印制、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

  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四)申请转送函

  (五)责令受理通知书

  (六)责令履行通知书

  (七)提出答复通知书

  (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

  二、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四)责令受理通知书

  (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八)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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