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法〔2000〕第592号
  • 【发文机关】国烟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以下称烟机零配件)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9年4月8日印发了《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只能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不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但目前由于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尚未正式开展工作,实行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对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先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现就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管理之前的过渡期内,对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在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开展工作后,仍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制度。

  二、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的核发,根据国烟法[1999]192号文件中规定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须经申请定点的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烟机零配件公司)考核,并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核发《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

  三、烟草工业企业在此过渡期内只能购买取得《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认可证》定点企业生产、经营的烟机零配件。

  四、烟草工业企业购进烟机零配件,应当与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定点烟机零配件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经由购方所在地的省级烟机零配件公司或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的区域性烟机零配件中心库监章;全国性烟机零配件交易会期间的订货合同,应当加盖“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机零配件合同确认专章。”

  五、烟草工业企业财务部门不得将从非定点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购货的发票和虽是从定点企业购货但没有附监章合同的发票入帐报销。

  六、烟草工业企业所需进口烟机零配件的报批和进口,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烟草工业企业库存积压的烟机零配件的调剂、出售,应通过定点烟机零配件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烟机零配件的报损,必须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办理。

  八、烟草工业企业对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差的定点企业,有权向其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映。

  九、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可根据《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省烟草工业企业烟机零配件采购管理规定。内容包括:烟草工业企业烟机零配件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责任制;采购计划上报制度;入库前的质量检查制度及相关的财务制度等。制定的规定应抄送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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