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2003.01.30 )

  • 【法规文号】财统〔2000〕第8号
  • 【发文机关】财统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青岛、厦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2000年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及时掌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效果等基础情况,我们根据《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2000年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二、本套报表按照各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中央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地方建设单位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有关国资部门负责将本地区的会计决算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同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

  三、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四、需分户编制、录入本套报表的基本单位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审核无误的决算报表及报表附注、汇总及分户数据软盘,于2001年3月31日前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和相关业务司一份)。各地区、各部门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报表附注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做重点说明。

  六、凡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已经并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规定的报表格式,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核汇总后作基建附表上报财政部。

  七、《2000年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2000年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布置、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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