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社〔2000〕第82号
  • 【发文机关】财社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6日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及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2000年度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切实保障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范围,申请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

  (三)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未超过3年。

  三、2000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清算:

  (一)中直企业参股、控股企业,以及1998、1999、2000年三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拨付补助资金。

  (二)1998、1999、2000年三年中发生一年以上(含一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原则上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后的提高标准部分。

  四、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中直企业,必须按“三三制”原则承担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998、1999、2000年连续停产、半停产2年以上,或连续亏损且当年连续拖欠在职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中央财政酌情补助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但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由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担。

  五、对于社会筹集资金确有困难、地方不能足额拨付补助金的中直企业,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3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以前出具证明。中直企业应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连同清算文件送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核定,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相应核减中央财政安排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六、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所属中直企业进行清算,将汇总清算报告、清算报表和软盘于2001年1月底前一并报财政部办理清算。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报送的,中央财政将停拨该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下年度补助资金,其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汇总清算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公司(全行业)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盈亏数额等;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下岗职工人数、资金筹集数额、财政预拨资金数额、基本生活费发放数额等;

  (三)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垫付所属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的情况;

  (四)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垫付所属困难企业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的情况,以及中直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情况。

  七、为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发放,2001年度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于季初1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预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报送上季预拨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不报上季预拨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财政将暂时停止预拨该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其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足部分由该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八、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拨下年度的补助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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