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0〕第 1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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