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法释〔2000〕第40号
  • 【发文机关】法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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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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