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委托开具卷烟准运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2000〕第852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上海、深圳、大连、福建、吉林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国家局于2001年1月1日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该系统启用后,为方便企业申办准运证,国家局决定委托有关省级局代国家局开具部分进口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中外合资(合作)生产卷烟的准运证。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托单位及其开具准运证权限

  (一)委托福建省局开具下列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

  1.各烟草进出口公司由厦门口岸报关的进口卷烟;2.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厦门调拨站调出的卷烟。

  (二)委托吉林省局开具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延吉调拨站调出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

  (三)委托上海、深圳、大连市局分别开具各烟草进出口公司从上海、深圳、大连口岸报关进口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

  二、使用的准运证及准运专用章

  上海、深圳、大连、福建、吉林省(市)局在开具上述准运证时,统一使用"国烟准字"编号的2000版准运证,并加盖序号分别为01、02、03、04、05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专用章》(印模见附件)。

  三、开具和申办准运证要求

  上海、深圳、大连、福建、吉林省(市)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委托权限开具准运证。对领取的空白准运证和准运专用章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和丢失;对已开具的准运证存根,在领取新证时要如数交回;对委托开具的准运证不得再行委托。需要申办上述卷烟准运证的单位,除了必须提供相关的申办材料外,还应指定相对固定的申办人员,并将申办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相关受托开证的省级局,以存备查。不得委托系统外的承运、代理等单位代为申办准运证。

  附件:委托有关省级局开证的准运专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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