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在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建〔2001〕第88号
  • 【发文机关】财建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20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了加强对邮政在建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的管理,做到计划落到项目、资金拨付及时、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国拨资金主要用于邮电分营后邮政在建项目的建设,包括邮政绿卡网、综合计算机网、邮区中心局土建、工艺设备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家邮政局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并确认的范围内进行安排。

  二、资金的计划管理

  2000年国拨资金由国家邮政局补报项目投资安排计划和资金实际分配使用情况,财政部补办批复手续,以此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01年国拨资金纳入国家邮政局的部门预算,年度终了,国家邮政局应向财政部报送该资金的使用决算。

  2002年初,国家邮政局应向财政部报送本年的国拨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年度终了向财政部报送该资金的计划完成及资金结余情况。

  三、项目的计划管理

  国家邮政局在制定国拨资金的用款计划时要从有利于我国邮政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凡列入计划的用款项目须经相关部门立项批复。

  邮政在建项目投资计划一经财政部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出现项目实际需要投资额与原计划数差别较大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不能擅自调项或增减计划项目的投资额。

  严禁将国拨资金安排用于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

  国拨资金如不足,由国家邮政局自行解决;如有结余,对确实需要增加的项目,由国家邮政局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安排。

  四、资金拨付

  2001年和2002年,每年由国家邮政局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请款时应当同时报送申请报告,对申请用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总投资概算、当年投资计划和分批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说明。

  国家邮政局在接到国拨资金后,应当按照经财政部审批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及项目上,并尽快建立起科学、合理、严密、高效的资金拨付流程,缩短资金的在途时间,保障国拨资金安全拨付到位。

  国家邮政局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省邮政局,含国家邮政局直属单位,下同)拨款后,必须将相关的拨款证明复印件及时报财政部备查,并在每季终了15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国拨资金的计划执行及资金到位情况季报表(格式附后)。如有特殊情况,要单独说明。

  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程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用国拨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项目的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国家邮政局经商财政部同意后,可暂缓拨付资金。

  五、分账核算

  国家邮政局及省邮政局应对收到的国拨资金与其他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六、工程管理

  国家邮政局应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本季度的工程建设进度季报表(格式附后)。

  七、利息处理

  国拨资金在国家邮政局和相关省邮政局的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加国拨资金来源;建设单位(项目)的利息收入,即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八、会计核算

  为适应现有邮政体制的产权及财务关系,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每年拨付国家邮政局的国拨资金列入“其他应付款-国拨建设资金”,国家邮政局向各省邮政局拨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国拨建设资金”。各省邮政局在收到国家邮政局拨款后,列入“基建拨款-国拨建设资金”;工程竣工后,各省邮政局冲减“基建拨款-国拨建设资金”,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增加“实收资本”。

  九、监督检查

  财政部对国拨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在建项目中的重点工程,财政部拟派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不定期抽查,并跟踪调查资金使用及计划的执行情况。

  国家邮政局应建立对国拨资金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国拨资金从拨付到具体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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