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01〕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行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1年4月22日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4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上市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和《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公司改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值,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的第一个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做出暂停上市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的,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七、上市公司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情形的,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本所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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