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89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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