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01〕第354号
  • 【发文机关】财建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为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的补助性经费,专项用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财政部对国家计委报送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国家计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支出预算额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点)数量、调查任务数量和调查区域大小,并适当参考上一年度本地区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进行分配

  第五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指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等四条规定的经费分配原则确定分配方案,并下达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后,应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及时送达农户手中。

  第六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

  (二)农产品成本调查干部和调查户培训及业务会议费用补助;

  (三)调查资格证书、调查表格等印制费用;

  (四)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审核、汇总和编印费用;

  (五)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调查差旅费补助和调查人员外勤补助;

  (六)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处理、资料递送和信息交换费用;

  (七)其他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除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需要和自身财力情况相应安排资金,以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应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作为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直接责任人,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重大事项报请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第九条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同级审计等部门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上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检查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的,应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予以处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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