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法〔2001〕第431号
  • 【发文机关】国烟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规定,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禁止各级烟草公司设置自动售烟机。

  二、对通过自动售货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烟草专卖局不得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已设置自动售烟机的烟草公司要撤回设置的自动售烟机;已给通过自动售货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要收回许可证。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卷烟零售商户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购买卷烟、雪茄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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