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库〔2001〕第50号
  • 【发文机关】财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20日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现将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的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2001年9月起,实施一级预算单位以下各级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所有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拨款范围,按照财库[2001]41号、财库[2001]42号、财库[2001]43号、财库[2001]44号、财库[2001]45号、财库[2001]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预算单位新、旧账户的衔接。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财库[200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印鉴预留手续。试点单位在改革实施之前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继续在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使用和核算;原开设银行账户中相关用途的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启用新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并按规定从中支用有关款项。

  三、预算单位实施改革试点的会计账务衔接。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实施前后的会计账务衔接工作。一级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国库司)核对改革试点实施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领拨款;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应做好会计账务核对工作,拨入、拨出款项应核对一致,并结出改革试点实施前各项累计收支数,编制资产负债表(建设单位为资金平衡表)。

  四、财政授权支付中“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为了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高效,保证支付信息反馈,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中使用转账支票方式进行支付结算时,应当及时向代理银行发出“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凭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凭证”办理有关支票兑付业务;预算单位从代理银行支取现金时,要同时向代理银行发出“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据此办理预算单位提现手续。

  五、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的退票、退回资金等情况的处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中,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的退票、退回资金等情况,代理银行收到退回的相关款项后应当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额度,并相应冲抵向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数额。

  六、预算单位工资直接支付在异地发放时代扣款项的处理。一级预算单位所属的二级和二级以下预算单位所在地不在北京的,其工资直接支付的,相关代扣款项由二级或二级以下预算单位所在地代理银行代扣。

  七、预算单位用自有资金垫付建设项目用款的处理。预算单位应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工程用款,因工资建设需要,在财政资金未到位之前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其财政资金到位时,经预算单位说明情况,并经专员办审核后,可由财政直接支付到预算单位相关账户。

  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专员办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跨省份管理的二级预算单位,其所属三级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项目所在省份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所在省份专员办不再审核签署意见。

  九、部门(单位)编码的填写。部门(单位)编码一律填写本部门(单位)的国标码,如果本部门(单位)尚无国标码,请立即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情况特殊而暂时无法申请的部门(单位),请直接向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申请模拟国标码临时使用,在正式国标码申请使用后即予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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