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56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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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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