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切实做好巡查验收工作以及整个检查工作的总结,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巡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巡查验收工作,通过巡查验收,了解本地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加强会计监督。在组织巡查验收过程中,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一)巡查验收的内容
1.检查工作的组织及分工落实情况。包括:召开动员会、工作会议情况,转发、下发文件情况,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公布检举方式和督促检查落实等情况。
2.单位自查组织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时间安排、组织落实情况、自查表回收情况和自查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
3.重点检查组织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的时间安排、内容确定、检查组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阶段总结材料的汇总情况和检查组及成员执行纪律等情况。
4.检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立卷归档的重点检查资料包括:(1)会计监督检查通知书;(2)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财政检查工作底稿);(3)会计监督检查报告;(4)检查结论及行政处罚决定;(5)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6)其他与重点检查相关的资料。
5.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情况。
6.整改和建章建制情况。是否就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巡查组工作方式和主要工作步骤
1.在了解被巡查地区重点检查的总结材料和汇总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巡查组具体工作方案;
2.就检查组织开展情况听取被巡查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汇报;
3.有针对性地复查2—3户被巡查地区或部门组织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或者抽查检查组的工作底稿),复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检查是否基本到位、对处理决定是否执行、是否按期整改。
(三)巡查工作报告
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巡查组应当写出巡查工作报告报组织巡查工作的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1.对巡查地区、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总体评价;
2.发现的好的典型和好的做法;
3.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4.本地区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财政部门今后开展会计监督的建议。
中央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组织本部门的巡查验收工作。
二、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整理工作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各个阶段的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当按我部要求报送会计违法违纪方面的典型案例。
(一)关于工作总结的有关要求
1.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整个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巡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及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管的建议等。
已分别报送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的地区,工作总结中的相关部分可适当简化。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会计行为的处理情况,应重点加以说明;如尚未处理的,应说明原因。
2.上报形式。各地区、各部门需上报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3.上报时间。2001年12月20日之前。
(二)关于报送典型案例的有关要求
1.内容要求。各地区应选择那些违法情节严重、违法金额较大、违法手段恶劣、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加以整理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典型案例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类型或经济性质、历史沿革、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股本构成情况(列出主要投资者或主要股东名单、投资金额及比例)、截至2000年底资产负债情况、2000年度营业总收入、净利润等。
(2)对被检查单位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组人员构成、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检查时间、检查过程与实施的检查程序及被检查单位的配合情况。
(3)被检查单位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包括叙述违法会计行为的过程及取得的相关证据(如相关票据、协议、合同及凭证账簿记录等),并对其违法动机进行分析。
(4)处理情况。包括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给予违法当事人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及其落实情况等。
(5)检查组检查报告及组长签章和日期、检查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正式文件。
(6)对反映典型案例有重要辅助作用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在查处典型案例中检查组采取的具体工作方式等生动情节的描述,检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或发生的感人事例等。
2.数量要求。各地区应上报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有关部门应至少上报1个典型案例。
3.上报形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需上报典型案例的书面材料(包括有关附件)。
4.上报时间。2001年12月20日之前。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王宏
电话:(010)68552892
(010)68552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