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2〕第 1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中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二、各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抵债资产,积极处置,尽早回收以实现收入。

  三、财政部现行的有关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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