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农〔2002〕第69号
  • 【发文机关】财农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16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奖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竹林的病害、虫害和鼠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林病虫害防治资金投入,应遵循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

  本规定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病虫害监测和治理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国家级林业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以及林业病虫害救治的补助。

  第六条 对跨区域、危险性和危害性大,需要长期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列入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补助条件是:连片发生面积在50万亩以上,其中成灾面积在30万为以上,或持续受灾3年以上,危险性极大,危害严重,传播速度快,需要连续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发生地区。

  第七条 对国家级林业病虫害中心没报点的测报支出,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的补助条件是:测报仪器设备齐全,具有3-5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监测覆盖面积在30万库存以上的林业病虫害频发区。

  第八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发生突发性、暴发性、传播速度快,危害严重的林业病虫害的救治,或发生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中危险性林业病虫害种类的救治,中央财政给与补助。

  第九条 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出,主要是工程区内防治药剂、药械购置,检疫检查和除害处理,以及防治技术研究费用。

  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的支出,主要是国家级林业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的主测对象监测数据采集、处理费用。

  用于林业病虫害救治的支出,主要是为救治林业病虫害发生的药剂、药械和处理费用。

  第十条 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由省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工程治理对象、区划和总体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商省级财政部门后于每年1 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申请报告,并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提出工程治理年度实施计划和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十一条 国家级林业病虫中心测报点经费补助,按照任务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补助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病虫害救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发生灾害时联合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名称、受灾面积、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对各省林业病虫害发生情况、危害程度及危险性进行核实后,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支出内容使用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用补助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品目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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