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2〕第97号
  • 【发文机关】工商企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4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疆昊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过程中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商[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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