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边贸烟叶出口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办〔2002〕第206号
  • 【发文机关】国烟办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5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近几年,广西、云南两地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边贸烟叶出口的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云南对越南的边贸烟叶出口数量较大,且质次价低,严重冲击了对越南正常的烟叶出口贸易。烟叶违法经营活动不仅给烟草行业进出口贸易和国家利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在国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为了规范烟叶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维护烟叶出口的正常秩序,现就加强边贸烟叶出口管理工作重申和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对本省区范围的边贸烟叶出口要进行严肃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边贸烟叶出口管理。

  二、严禁各级烟草公司将烟叶出售给无烟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营,切实从源头抓起,切断非正常渠道边贸烟叶出口的货源。

  三、严禁无烟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从事边贸烟叶出口。

  四、要将所有边贸烟叶出口纳入正常烟叶出口渠道,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有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由所在地烟草进出口企业组织经营;当地未设烟草进出口企业的,可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进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烟叶出口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统一合同版本,报经进出口(集团)公司审核、鉴章后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ΟΟ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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