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

  • 【法规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第35号
  • 【发文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171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其中高毒品种为1年),分装品种为1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二○○二年第三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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