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价格〔2002〕第974号
  • 【发文机关】计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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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对来料加工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收费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200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报检的加工贸易的出口货物,其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7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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