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预〔2002〕第358号
  • 【发文机关】财预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30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件》(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略)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七条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分类

  第八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九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一)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二)专项业务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四)大型购置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五)大型会议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六)其他项目,是指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政策性初贴支出、对外援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的排序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排序。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中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原则进行排序和管理。

  (二)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排序:

  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国家已确定的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其他项目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前条排序方式的要求,并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排序。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五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和项目申报书组成。其中,项目申报书分为项目申报书(甲)和项目申报书(乙)两种类型。中央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六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安排的项目要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新增专项计划项目,新增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中的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单台购置项目、批量购置的同类项目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甲)并附相关材料。

  (三)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填写项目申报书(乙)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将申请预算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财政部项目库中按照排序择优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中央部门的财政部项目库。

  第十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以后年度项目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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