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 【法规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第50号
  • 【发文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送。

  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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