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计价格〔2002〕第1346号
  • 【发文机关】计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8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8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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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核定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2]2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组织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一)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

  (二)考试费。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珠宝玉石鉴定)两部分。1、理论考试(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2门)收费(包括命题费、试卷印制费、阅卷费、考场租用费及其它杂费等)标准仍为每人50元。2、实践考试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最高每人不超过550元调整为每人900元。

  二、鉴于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印制费用已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你局在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你局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你局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四、请你局到国家计委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局收取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科目和缴库方式,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你局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珠宝玉石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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