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报纸期刊刊载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报刊〔2002〕第1198号
  • 【发文机关】新出报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0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走在全社会前列”和“军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批示精神,保证军队卫生建设和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军队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的医疗秩序,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1998)后卫字第304号),明确规定“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使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明显得到遏制。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一些游医、药贩冒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在报纸、期刊发布医疗广告、坑害患者的情况又有所抬头。部分报刊、尤其是一些老年报、文萃报等文化生活类的小报小刊把关不严,未认真审核,刊载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造成不良医疗广告泛滥,致使很多患者上当受骗,损害了患者的利益,败坏了军队的声誉,影响极为恶劣。

  为迅速纠正当前冒用军队名义乱登医疗广告的问题,根据《关于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精神,现再次重申,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报纸、期刊上刊载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的医疗广告。正在发布和已经签订发布合同的上述医疗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坚决终止合同。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将此精神传达到报社、期刊社,并对报纸、期刊刊载广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问题,确保报纸、期刊广告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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