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2〕第354号
  • 【发文机关】劳社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1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海油总财〔2001〕3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油气当量指标复

  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60%与实现税利挂钩,40%与油气当量挂钩。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492300万元,油气当量基数为1111万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9644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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