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行为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委发〔2002〕第123号
  • 【发文机关】民委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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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公安厅(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少数人员进入城市,从事经商、务工、旅游等活动,促进了城市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增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但是,在少数民族人员流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现象,如近年来,由于新疆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事件,在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内地极少数城市的宾馆、饭店、旅店拒绝新疆籍人员,尤其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这种做法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损害了民族团结,侵害了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引起部分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平等,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完全平等,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我们应该看到,在新疆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只是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而绝大多数的各族群众是热爱党、拥护社会主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益,这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各宾馆、饭店、旅店负责人和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纠正极少数宾馆、饭店、旅店拒绝少数民族人员或某地居民入住的行为。只要入住的人员具备有效身份证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都要一视同仁,给予热情接待,并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尽可能提供生活方便,不能因其民族成份、居住地区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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